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一)未建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制的;(二)负有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