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五条有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等知悉矛盾纠纷后,可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