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