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旅游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