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进入旅游景区、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手续完备、证照齐全、文明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门票等。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