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