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