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