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十一条有效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办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