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