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