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