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二节 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遗失、泄露业主信息资料,不得将业主信息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