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