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二)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不按照规定办理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