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