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后,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