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等建筑物的业主,可以申请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以完善建筑物的居住和使用功能。申请时,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