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老年人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体老年人可公平获得的公共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根据设立主体可以区分为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组织和民办养老服务组织;根据组织属性或者宗旨可以区分为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和经营性养老服务组织。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用具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