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挪用资助资金,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者违反资助协议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受资助,向社会公布,五年内本市财政资金不得对其进行同类资助,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追缴,并可以处以补贴、补助、奖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