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方案的,应当重新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并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提出复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