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