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