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一)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三)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