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鼓励、引导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或者补助方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