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