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