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