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环境和氛围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活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