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修缮过程中,损毁、改变资源本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