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