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标准,报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