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轨道交通、渡槽、航道、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新建、改建相关设施与既有铁路交叉的,建设单位与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就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