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清真食品小作坊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