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清真食品小作坊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