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