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