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农业机械,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