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