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