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实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帮助调查核实,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