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