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