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