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财务核算、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统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的,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