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成员大会是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较多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立由成员户代表或者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