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