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有效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