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权属确认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的姓名、份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份额,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