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第九条有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