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规划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