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衔接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