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衔接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