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集中开发的区域,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方可报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综合平衡的,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